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与利用的目的是削减外排雨水峰直流量和径流总量,实现低影响 开发及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4.1.2 建筑与小区雨水设计标准应与市政规划相协调,并不应低于规划标准。
4.1.3 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设计标准,应使得建设区域的外排水总量不大于开发前的水
平,并满足以下要求:
1 己建成城区的外排雨水流量径流系数不大于 0.5;
2 新开发区域外排雨水流量径流系数不大于 0.4;
3 外排雨水峰直流量不大于市政管网的接纳能力。
4.1.4 总用地面积为 5 公顷(含)以上的新建工程项目,应先编制雨水控制与利用规划,
再进行工程设计。用地面积小于 5 公顷的,可直接进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但也应按 照规划指标要求执行。
4.1.5 设有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的建设用地,应设外排雨水设施,并应相互结合。
4.1.6 新建工程的附属设施应和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相结合。景观水体、草坪绿地和低洼地 应具有雨水储存或调节功能;人工湖景观区域可建成集雨水调蓄、水体净化和生态景观为一 体的多功能生态水体。
4.1.7 建筑屋面应采用对雨水无污染或污染较小的材料,不得采用沥青或沥青泊毡。有条件时直采用绿化屋面。
4.1.8 符合透水条件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及广场庭院等应采用透水铺装地面。
4.1.9 小区道路、广场及建筑物周边绿地应采用下凹式做法,并应采取将雨水引至绿地的措施。
4.1.10 地下建筑的出入口及通风井等出地面构筑物的敞口部位应高于周边道路中心标高300mm,并应采取防止被雨水淹没的措施。
4.1.11 收集雨水及其回用水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相连接。
4.2 雨水控制与利用规划
4.2.1 雨水控制与利用规划应与项目总体规划同步进行,并与市政总体规划相协调。集中开发区域应根据总体开发规模配建雨水调蓄设施。
4.2.2 雨水控制与利用规划应根据降雨量、市政条件、地质资料等经分析计算后提出,并应 包括以下内容:
1 规划依据、规划目标;
2 雨水控制与利用方案;
3 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规模和布局;
4 地面高程控制;
6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7 投资估算。
4.2.3 雨水控制与利用规划应优先利用低洼地形、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等设施减少外排雨 水量,并满足以下规定:
1 新建工程硬化面积达 2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应配建雨水调蓄设施,具体配建标
准为:每千平方米硬化面积配建调蓄容积不小于 30 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 1)硬化面积计算方法: 居住区项目,硬化面积指屋顶硬化面积,按屋顶(不包括实现绿化的屋顶)的投影面积计;
非居住区项目,硬化面积=建设用地面积-绿地面积(包括实现绿化的屋顶)-透水铺装用地面积;
2)雨水调蓄设施包括:雨水调节池、具有调蓄空间的景观水体、降雨前能及时排空的 雨水收集池、洼地及入渗设施,不包括仅低于周边地坪 50mm 的下凹式绿地。
2 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绿地中至少应有 50%为用于滞留雨水的下凹式绿地;
3 公共停车场、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和休闲广场、室外庭院的透水铺装率不小于70%;
4 新开发区域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 85%;其他区域不低于 70%。
4.2.4 建设用地坚向设计应满足雨水控制与利用的要求,新建小区应进行地面标高控制,防止区域外雨水流入,并引导雨水按规划要求排出。
4.3 系统设计
4.3.1 雨水控制与利用应采取入渗、滞蓄系统;收集回用系统;调节系统之一或其组合,并满足以下规定:
1 建筑与小区直优先采用雨水入渗、滞蓄系统,地下建筑顶面的透水铺装及绿地直设增渗设施;
2 具有大型屋面的建筑直设收集回用系统,收集屋面雨水,回用于绿地浇灌、场地清洗及渗入地下等;
3 市政条件不完善或项目排水标准高的区域,当排水量超过市政管网接纳能力时,应设调节系统,减少外排雨水的峰直流量。
4.3.2 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的设施规模,应根据项目条件、雨水控制与利用目标、市政条件、下垫面以及雨水回用水量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3.3 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雨水入渗、滞蓄系统应合理利用场地空间;
2 收集回用系统应设收集、截污、储存、处理与回用等设施;
3 调节系统应设收集、调节及溢流排放等设施,且直与入渗、滞蓄系统和收集回用系统组合应用。
4.3.4 雨水收集回用系统的设施规模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1 可收集的雨量;
2 回用水量、回用水用水时间与雨季降雨规律的吻合程度及回用水的水质要求;
3 水量平衡分析;
4 经济合理性。
4.3.5 雨水回用用途应根据可收集量和回用水量、用水时段及水质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直"低质低用"或按下列次序选择:
1 景观用水
2 绿化用水
3 循环冷却用水
4 路面、地面冲洗用水
5 冲洗汽车用水
6 其他
4.3.6 屋面雨水可采用收集回用、雨水入渗或两者的组合形式,直优先排入绿地等雨水滞蓄、 收集设施。当在平均降雨间隔期间的回用水量小于屋面的日均可收集雨量时,屋面雨水利用 直选用回用与入渗相结合的方式。
4.3.7 硬化地面雨水应有组织排向绿地等雨水滞蓄、收集设施。小区内机动车道雨水直利用地面生态设施净化后渗入地下,也可采用渗排一体化设施。
4.3.8 与建筑相连的下沉庭院雨水调蓄容积应满足 50 年一遇降雨时其外排雨水量不大于市政管网接纳能力的要求:当与地下交通直接相连时其雨水调蓄容积直按 100 年一遇 24 小时 降雨量校核。
4.3.9 渗透设施的日渗透能力不直小于其汇水面上 81mm 降雨量,渗透时间不应超过 24 小 时。
4.4 雨水入渗与滞蓄
4.4.1 雨水入渗设施直根据汇水面积、地形、土壤地质条件等因素选用透水铺装、浅沟、洼 地、渗渠、渗透管沟、入渗井、入渗地、渗排一体化设施等形式或其组合。绿地内表层土壤 入渗能力不足时,可增设人工渗透设施。
4.4.2 雨水入渗场所应不引起地质灾害及损害建筑物,下列场所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
1 可能造成陡坡明塌、滑坡灾害的场所;
2 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高含盐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
4.4.3 雨水入渗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采用土壤入渗时,土壤渗透系数直大于 10-6m/s,且地下水位距渗透面高差大于 1.0m:
2 当入渗系统空隙容积计为调蓄设施时,应满足其入渗时间不大于 12h:
3 地下建筑顶面覆土层厚度不小于 600mm,且设有排水片层或渗排水管时,可计为透
水铺装层:
4 除地面入渗外,雨水入渗设施距建筑物基础不直小于 3m:
5 当雨水入渗设施埋地设置时,需在其底部和侧壁包覆透水土工布,土工布单位面积质量直为 200 g/m2�300g/m2,其透水性能应大于所包覆渗透设施的*大渗水要求,并应满足保土性、透水性和防堵性的要求。
4.4.4 透水铺装地面设计降雨量应不小于 45mm,降雨持续时间为 60min,透水铺装地面结 构应符合《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188、《透水砖铺装施工与验收规程)DB 11/T 686 的 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 透水铺装地面直在土基上建造,自上而下设置透水面层、透水找平层、透水基层和透 水底基层:当透水铺装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上时,其覆土厚度不应小于 600mm,并应增设排 水层:
2 透水面层应满足下列要求:a) 渗透系数应大于 1×10-4m/s,可采用透水面砖、透水混 凝土、草坪砖等,当采用可种植植物的面层时,直在下面垫层中混合一定比例的营养土: b)
透水面砖的有效孔隙率应不小于 8%,透水混凝土的有效孔隙率应不小于 10%:c) 当面层采用透水面砖时,其抗压强度、抗折强度、抗磨长度等应符合《透水砖)JC/T 945-2005 中的
相关规定:
3 透水找平层应满足下列要求:a) 渗透系数不小于面层,直采用细石透水混凝土、干砂、碎石或石屑等:b) 有效孔隙率应不小于面层:c) 厚度直为 20mm�50mm:
4 透水基层和透水底基层应满足下列要求:a) 渗透系数应大于面层,底基层直采用级配 碎石、中、,砂或天然级配砂砾料等,基层直采用级配碎石或者透水混凝土:b) 透水混凝 土的有效孔隙率应大于 10%,砂砾料和砾石的有效孔隙率应大于 20%:c) 垫层的厚度不直 小于 150mm:
5 应满足相应的承载力和抗冻要求。
4.4.5 下凹式绿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下凹式绿地应低于周边铺砌地面或道路,下凹深度直为 50mm~100mm,且不大于 200mm:
2 周边雨水直分散进入下凹绿地,当集中进入时应在入口处设置缓冲措施:
3 下凹式绿地植物应选用耐旱耐淹的品种:
4 当采用绿地入渗时可设置入渗池、入渗井等入渗设施增加入渗能力。
4.4.6 生物滞留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于污染严重的汇水区应选用植被浅沟、前池等对雨水径流进行预处理,去除大颗粒的沉淀并减缓流速:
2 屋面径流雨水应由管道接入滞留设施,场地及人行道径流可通过路牙豁口分散流入:
3 生物滞留设施应设溢流装置,可采用溢流管、排水笛子等装置,溢流口应高于设计
液位 100mm:
4 生物滞留设施自上而下设置蓄水层、植被及种植土层、砂层、砾石排水层及调蓄层 等,各层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a)蓄水层深度根据径流控制目标确定,一般为 200mm� 300mm,*高不超过 400mm,并应设 100mm 的超高:b)种植土层厚度视植物类型确定, 当种植草本植物时一般为 250mm,种植木本植物厚度一般为 1000mm;c)砂层一般由 100mm 的细沙和粗砂组成;d)砾石排水层一般为 200mm�300mm,可根据具体要求适当加深,并 可在其底部埋置直径为 100mm 的 PVC 穿孔管;e)在穿孔管底部可设置不小于 300mm 的砾 石调蓄层。